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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工作指引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工作指引
一、开办资金变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四十五条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开办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承诺(见附件)及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产负债表。
三、变更开办资金的流程
开办资金变更的操作与其他变更操作一致,在政务服务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登记机关核准通过后,短信通知事业单位,经办人带纸质材料来现场复核或邮寄纸质材料,换领新证。
附件:开办资金承诺(变更登记模板)
开办资金承诺(变更登记模板)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变更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单位)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附: (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所有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并同意将相关信息作为不良信息报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记录到申请人的信用档案;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确认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