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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09-16 11: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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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编办发〔2012〕27号

各市、县(市、区)编委办、财政局,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精神,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5日

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

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规范编制使用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使用核准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适度空编、动态管理的原则。

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不予安排使用编制。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填写《编制使用核准单》。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数量、类别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申报部门或单位出具《编制使用核准单》。

机关事业单位凭《编制使用核准单》办理补充人员事宜。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补充人员完成后,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入编登记,机构编制部门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作为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的依据。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变动,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销实名制人员信息。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编制、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12310”监督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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