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之十二:免征农业税给农民带来实惠
“十五”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之十二:
免征农业税给农民带来实惠
“十五”之初,我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整个农村税费改革大致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至2003年),自2000年从安徽开始,通过逐步扩大试点省份,到2003年在全国全面铺开,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第二阶段(2004至2005年),2004年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其主要内容是:清理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2005年,全国有28个省份全面免征了农业税,河北、山东、云南也按中央要求将农业税税率降到2%以下。
从2006年起,改革又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将全面取消农业税。这比原定用五年时间取消农业税的时间表,整整提前了三年。2001至2004年,全国共减免农业税234亿元,免征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68亿元,核定农业税灾歉减免16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了85亿元,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共落实社会减免50亿元,落实种粮大户等其他减免9亿元。预计2005年全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2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