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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14-09-16 1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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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编办〔2009〕1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决定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国家政权、优化配置执政资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制逐步理顺,管理力度持续加大,管理方法得到改进,在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控制机构编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我省机构编制管理也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擅自增设机构、自定编制、混编混岗、超编进人、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等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任务依然繁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等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控制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严肃纪律,认真落实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二、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严格管理,按编定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定编到人,切实做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三)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总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以人为本,公正公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公正公开的理念贯穿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之中,稳慎推进实名制管理,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队伍稳定。

三、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与内容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包括经济实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内设机构、经费形式、类别、主要职责等。

(二)编制情况。编制种类、编制数量、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批准文号等。

(三)实有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进本单位时间、出入编情况、职务、编制种类,任免文号、工资统发情况、社会保险情况等。

四、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完善机构编制台账。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台账,如实记载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共享。

(二)严禁超编进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机构编制部门须对机构编制和空编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在编制限额内进人。除政策性安置外,严禁违反规定超编、超规格、超职数配备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或减员,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入编和出编手续。对历史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先允许列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但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人员编制管理,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6号),分年度制定消化计划,确保2011年将实有人员控制到编制限额之内,做到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一一对应。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8号)有关要求,以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为契机,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机关事业单位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调动通知办理人员入编手续。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编、出编记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四)加快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要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密结合。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应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创造条件通过门户网站等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领导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扎实做好本地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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