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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登为事业单位法人操作办法》的通知
甬编办发〔2017〕24号
各区县(市)编委办、民政局:
现将《宁波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登为事业单位法人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 波 市 民 政 局
2017年3月13日
宁波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登为
事业单位法人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登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工作程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8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公益服务需求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医疗和养老领域为重点,由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凡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转登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申请转登单位经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填写《转登申请表》,连同单位申请文件、章程草案、国有资产情况说明、办学(办医)情况说明和举办者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转登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意见,经各部门达成准予转登一致意见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准予转登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申请转登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转登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期间,申请转登单位不再进行资产清算,提供董事会(理事会)对民办非企业法人资产转为事业单位法人资产的意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单位印章不作变更,继续有效,可照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申请转登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转登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申请材料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正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转登后,原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成建制转入新登记的事业单位,且只能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在章程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新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承续转登前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在转登为事业单位法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八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与民政、人力社保、税务、统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共享法人登记信息。
第九条 其他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登为事业单位法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