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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特指事业单位规范名称章,下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应与本级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刻制、变更、缴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的规格、式样、印文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作。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印章。
(一)二维码验证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三)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第七条 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只能刻制一枚法人印章,刻制其它业务印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在刻制法人印章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印迹备案表》(附件),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变更时,应先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重新刻制法人印章,并按规定将印迹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损坏换制新印章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重新刻制法人印章,并按规定将印迹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丢失需要补刻时,应在市或县级报刊发布印章作废声明,持印章丢失情况书面说明和作废声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重新刻制法人印章,并按规定将印迹备案。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加强印章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严禁出租、出借法人印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变更登记时将原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的,应将法人印章和相关专用印章全部上交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损坏换制新印章的,应在向登记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时将原损坏的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被依法撤销登记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无法收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印章废止公告。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将收缴的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登记造册后统一移交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未按规定擅自刻制法人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法人印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印迹备案表
事业单位 法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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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 |||
印章备案 类型 | □单位设立登记 □单位变更名称 □原印章损坏或遗失 | ||
印章备案 时间 |
| 事业单位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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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印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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