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2019-12-23 16:39:50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甬编办发〔2019〕26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式,加大力度实行减证便民,根据《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全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甬司发〔2019〕12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明确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市司法局提供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要求,我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提供的住所证明和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提供的住所证明和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格式文本由告知书和承诺书两部分组成,书面告知内容包括办理登记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方式以及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经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网址:http://nbsd.zjjgbz.gov.cn/)上进行公示。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可登录该网站,从右下角表格下载区下载《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名,替代《住所证明》《开办资金证明》等文件证明,以备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使用。

四、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既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打造“无证明办事之城”的现实需要,还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应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布置实施,依法有序推进,切实把这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2.建立核查机制。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履约核查机制,与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如实记录保存核查信息。核查发现事业单位住所、开办资金等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不一致的,责令申请人说明原因,限期整改。

3.开展信用管理。完善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档案,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法人登记承诺义务的,记入其失信档案,由其承担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法律责任,取消以书面承诺方式办理其他事项权利,并将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宁波网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努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告知书》

  1. 《申请人承诺书》

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0 日

附件1

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告知书

本机关就办理 所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办理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的证明材料及拟证明的事实

替代的证明材料为: 。

拟证明:

二、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

本人(身份证号码:)自 年 月起在 单位从事 工作,特此承诺。

三、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终止本次申请或者撤销对已经做出的法人登记决定;

2.将申请人的失信情况函告申请人单位和举办单位。

3.将申请人相关不良信息报市信用办记录,并纳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

4.申请人今后若再提起相关法人登记申请,不再享有书面告知承诺待遇。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登记管理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所有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同意将相关信息作为不良信息报市信用办记录到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因申请人承诺不实给第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五、以上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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